从5月25日起,遭遇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可以向银行索赔了!
银行卡被盗刷现象屡见不鲜,哪些情况下银行会赔偿?5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给出了答案。
《银行卡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其中,非常引人关注的是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
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两种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银行卡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银行卡规定》第十五条对两种盗刷类型进行了界定。
根据《银行卡规定》第十五条,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而网络盗刷交易则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
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如何认定?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银行卡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银行卡规定》主要从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认证规则两个方面在第四条和第六条进行了规定。
《银行卡规定》第四条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分别在第一、二款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而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综合来看,法院将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域、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盗刷。
哪些被盗刷的情况银行须赔偿?
《银行卡规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类型多样、主体不同等特点,根据纠纷产生主体和法律关系的不同,在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
其中,第七条主要规定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成立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情形下,因银行卡盗刷发生纠纷的责任认定问题。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事实清楚责任清晰,可以要求发卡行赔偿被盗刷的借记卡的本息和发生盗刷的信用卡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
哪些情况下银行卡被盗刷银行不赔偿?
那么,哪些情况下银行卡被盗刷时银行不用赔偿呢?
《银行卡规定》第七条明确,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依据规定,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并非所有的存款“不翼而飞”都要由银行担责。持卡人也要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一旦发生银行卡被盗刷,应该立即进行挂失以防止损失扩大。
来源:中国基金报